雇主必须为我购买医疗保险吗?
这取决于准证类型。雇主必须为每一名工作准证持有人与每一名 S 准证持有人购买并维持医疗保险,而且保单的费用不得转嫁给员工。保险必须涵盖住院医疗与日间手术,包括可能并非因工作引起的疾病的住院费用,年度限额最低为 S$60,000 每名员工每年。对就业准证持有人则没有这项要求。
雇主的保险义务取决于准证类型。对工作准证持有人与 S 准证持有人来说,涵盖住院与日间手术的医疗保险是一项条件,最低为 S$60,000 每名员工每年。而涵盖门诊医疗的初级医疗计划,在这两类准证持有人住在 可容纳 7 名或以上员工的宿舍,或从事建筑、海事船厂与加工业的情况下都是强制性的。与上述两者分开的另一项义务是工伤赔偿保险:所有从事体力工作的员工,以及月薪不超过 S$2,600 月薪 的非体力工作员工,雇主都必须投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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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里说的保险实际上有三项,来自不同的规定。医疗保险负责医院的账单;初级医疗计划负责门诊看诊与后续复诊;工伤赔偿负责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,而三项之中只有这一项完全不是针对外籍员工的。
雇主是否必须购买前两项,取决于准证类型。雇主必须为每一名工作准证持有人与每一名 S 准证持有人购买并维持医疗保险;对就业准证持有人则没有这项要求。初级医疗计划则取决于符合条件的员工住在哪里,以及雇主所从事的行业。
本页与我们关于工作准证的义务与保障的指南互为补充:该指南说明的是更广泛的义务,包括薪金、住宿、作为生活与维护费用一部分的医疗费用,以及雇主不得向员工收回的费用。本页不重复那些内容,而是把保险义务逐项说明到底。
雇主的义务是为每一名工作准证持有人与每一名 S 准证持有人购买并维持医疗保险,而且保单的费用不得转嫁给员工。就工作准证持有人而言,人力部也从反面说明:雇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员工收回保费。
保单必须涵盖住院医疗与日间手术,并且必须包括可能并非因工作引起的疾病的住院费用。最低金额为 S$60,000 每名员工每年,这是年度限额,而不是每一次入院或每一次住院的限额。
保单可以把保障拆分为若干分项限额,例如住院医疗、日间手术,或按每一种残疾或疾病分别设定。这是允许的,但每一项本身都必须达到同样的最低标准。
有一种情况不适用这项义务。如果工作准证持有人同时持有家属准证,并且已经拥有符合最低标准、且涵盖整段工作准证有效期的保险,就不需要另外购买医疗保险。这项豁免跟随的是家属准证持有人这个身份,而不是准证类型,所以适用范围很窄。
保障标准曾经分两个阶段提高。自 2023 年 7 月 1 日 起,年度索赔限额必须至少达到 S$60,000 每名员工每年,而超过部分的索赔由保险公司与雇主按 75% 与 25%,适用于超过 S$15,000 的金额 分担。自 2025 年 7 月 1 日 起标准再次调整,改为统一化的可允许不保事项条款、按两个年龄组别区分的保费,以及索赔受理后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医院付款。
保单资料随后必须向人力部申报。雇主必须在准证签发或续签之前在网上提交资料,并在资料有变动时重新提交,而更换保险公司本身就属于变动。人力部所追踪的栏目为公司名称、保单号码,以及保单的生效日期与到期日期。申报通过 WP Online 提交,雇主也可以授权职业介绍所代为提交。
雇主可以安排由员工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,但人力部就这种安排列明了必须同时成立的条件,否则它就变成了把雇主的义务转移到员工身上。三项条件必须同时符合。
员工承担的金额必须合理,并且不得超过不超过员工固定月薪的 10%。这项安排的期限不得超过 每 2 年雇佣期最长 6 个月。而且必须在雇佣合约或集体协议中明确写明,并取得员工的完全同意。
人力部就此问题的答复还有另外两项条件。保险保费的成本永远不得转嫁给员工,可以分担的只有治疗费用。如果治疗费用源于工伤,雇主必须先履行《工伤赔偿法令》下的义务,然后才谈得上分担治疗费用。
如果这项安排涉及从员工薪金中扣除,雇主必须在扣除之前先致函人力部取得许可。这是与合约条款分开的一步,两者都不可少。
初级医疗计划涵盖门诊基本医疗,也就是医疗保险没有涵盖的那一部分。它不能取代医疗保险,需要两者的员工就必须同时拥有两者。
对于外籍家庭帮佣以外的工作准证持有人,以及 S 准证持有人,只要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,这项计划就是强制性的:员工住在 可容纳 7 名或以上员工的宿舍,或者雇主的业务活动属于建筑、海事船厂或加工业。行业这一项以雇主所申报的业务活动为准。其他工作准证持有人与 S 准证持有人则属自愿参加;对符合条件的群体而言,这项计划自 2022 年 4 月 1 日 起就是这样强制实施的。
它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新申请、续签,以及更换雇主的员工。雇主必须向人力部认可的其中一家 Anchor Operator 购买,并在准证签发或续签之前在 WP Online 上申报购买,这一步与医疗保险的申报相同。
计划的期限为 12 个月,并自动续期 12 个月,除非雇主终止。
工伤赔偿的运作方式与上述两项不同,有两点值得分开说明:第一是《工伤赔偿法令》保障的是谁,第二是雇主必须为谁投保。
法令保障任何根据服务合约或学徒合约受雇的员工,不论薪金、年龄或国籍。这比投保义务的范围更广。不论薪金多少,从事体力工作的人,一律必须投保;从事非体力工作的雇员,则涵盖每月收入不超过 S$2,600 月薪 者。计算薪金时不包括加班费、奖金、年度工资补贴、生产力奖励金与各项津贴。本地员工与外籍员工都在范围内。
法令不涵盖独立承包商与自雇人士、家庭帮佣,以及在武装部队、警察部队、民防部队、中央肃毒局或新加坡监狱署服务的制服人员。如果雇主不须为某名员工投保,仍可以自行选择投保;而人力部说明,一旦有有效的索赔,无论有没有保单,雇主都必须支付赔偿。
在必须投保的情况下,保单必须由指定保险公司签发,并符合人力部的强制条款。这项规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 起适用于保单;在此之前已生效的保单则不必来自指定保险公司。人力部建议在保单生效前至少 21 天就完成保险合约,并向保险公司提供所需资料,同时提醒不要少报受保员工人数。
还有一项义务在保单之外。根据《2020 年工伤赔偿(保险)条例》,必须在整个保单有效期内展示保险证书副本,并置于每一名可能受该保单保障的员工都能清楚看见与阅读的位置。
保险公司支付的金额自 2025 年 11 月 1 日 起提高。死亡赔偿的下限是 S$91,000,上限是 S$269,000。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按同样的方式计算:下限 S$116,000、上限 S$346,000,各自乘以医生评定的丧失百分比;而医生评定为 100% 时,会再另加 25%。医疗费用的赔偿上限为 S$53,000,或自事故发生起 1 年内的费用,以先到者为准。保险公司必须在在评估通知书或计算通知书送达后 21 天内支付给员工。
公司之间经常把工程发包出去,或者由一方提供劳动力,这时的问题是由谁来承担受伤员工的责任。员工原本的雇主仍然是雇主;法令另外增加的是向发包方追索的途径。
根据《2019 年工伤赔偿法令》第 13 条,如承包商所雇用的员工受伤,专员可指示其支付赔偿,金额按该员工在承包商处的收入计算。这条途径适用于发包方承包了工程的执行或劳动力的供应的情况,此时发包方如同直接雇用该员工一样承担赔偿,并有权向实际雇主追偿。这条途径只在事故发生的地点属于发包方承诺执行工程的地方,或由发包方控制或管理的情况下才适用。
保险上的后果是分开的,而且容易被忽略:发包方必须用自己的保单向自己投保这份责任。发包方不能依赖承包商的保单来承担自己的责任。
这一点不适用于并非因工伤引起的医疗费用。就这类费用,人力部说明责任在于工作准证持有人的直接雇主,也就是准证上列明的那位雇主。
对就业准证持有人来说,不必为他们购买医疗保险,这与工作准证或 S 准证持有人的情况正好相反。这项差别是刻意的:人力部说明的理由是就业准证持有人适用更高的薪金门槛,可以自行取得保障。
雇主仍然可以选择在雇佣合约中提供医疗保险。若提供,这就是合约上的福利,而不是准证的要求。
初级医疗计划与强制的工伤赔偿保险是另外两回事。初级医疗计划只与上述工作准证及 S 准证群体挂钩;工伤赔偿义务取决于员工从事的工作与收入,因此任何准证类型的外籍员工都可能适用,包括就业准证。
人力部已经公布两项改变,两项都尚未生效,因此以下内容不应被理解为现行规定。
住在宿舍以外的建筑、海事船厂与加工业 S 准证持有人,若已有保障程度相当的机构医疗计划,雇主将可以选择让他们不参加初级医疗计划。这项改变由人力部于2025 年 12 月 14 日公布,并会从 2026 年初起实施。人力部只提到 S 准证持有人,并没有延伸到工作准证持有人。它尚未公布确切的生效日期,也没有为「保障程度相当」下定义,更没有公布申请程序,所以这项公布的适用范围就仅限于它自己的文字。
人力部也在 2026 年 8 月 6 日 公布,自 2027 年 4 月 1 日 起推行强化的初级医疗计划,届时将有四家 Anchor Operator,并设立初级医疗计划报名平台。上述日期来自这项公布;到了该日期,营运方将会更换,报名平台将会推出;至于计划目前的样貌,就是上文所说明的那一套。
这取决于准证类型。雇主必须为每一名工作准证持有人与每一名 S 准证持有人购买并维持医疗保险,而且保单的费用不得转嫁给员工。保险必须涵盖住院医疗与日间手术,包括可能并非因工作引起的疾病的住院费用,年度限额最低为 S$60,000 每名员工每年。对就业准证持有人则没有这项要求。
住院医疗与日间手术,包括可能并非因工作引起的疾病的住院费用。最低金额为 S$60,000 每名员工每年,而且是年度限额,不是每一次入院的限额。如果保单把保障拆分为分项限额,每一项本身都必须达到同样的最低标准。
两者涵盖的范围不同,也不能互相取代。医疗保险涵盖住院医疗与日间手术。初级医疗计划涵盖门诊基本医疗,也就是看普通科医生及其后续复诊所涉及的部分。
必须在准证签发或续签之前在网上提交,并在资料有变动时重新提交,更换保险公司本身就属于变动。人力部所追踪的栏目为公司名称、保单号码,以及保单的生效日期与到期日期。申报通过 WP Online 提交,雇主也可以授权职业介绍所代为提交。
只有在人力部列明的条件全部成立时才可以:金额必须合理,并且不得超过不超过员工固定月薪的 10%;安排的期限不得超过 每 2 年雇佣期最长 6 个月;并且必须在雇佣合约或集体协议中明确写明,并取得员工的完全同意。保险保费的成本永远不得转嫁给员工,可以分担的只有治疗费用。如果治疗源于工伤,雇主必须先履行《工伤赔偿法令》下的义务。如果这项安排涉及从薪金中扣除,雇主必须在扣除之前先致函人力部取得许可。
并不是所有雇员都必须投保,但适用的范围比很多雇主以为的更广。不论薪金多少,从事体力工作的人,一律必须投保;从事非体力工作的雇员,则涵盖每月收入不超过 S$2,600 月薪 者。独立承包商、自雇人士、家庭帮佣与制服人员不在法令范围内。即便不是强制投保的雇员,雇主仍可以自行选择投保;而人力部说明,一旦有有效的索赔,无论有没有保单,雇主都必须支付赔偿。
不可以。发包方必须用自己的保单向自己投保这份责任。如承包商所雇用的员工受伤,专员可指示其支付赔偿,金额按该员工在承包商处的收入计算,此时发包方如同直接雇用该员工一样承担赔偿,并有权向实际雇主追偿。至于并非因工伤引起的医疗费用,责任在于工作准证持有人的直接雇主,也就是准证上列明的那位雇主。
人力部并没有这项要求。人力部说明的理由是就业准证持有人适用更高的薪金门槛,可以自行取得保障;这与工作准证或 S 准证持有人的情况正好相反。雇主仍然可以在雇佣合约中提供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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